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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盟發(fā)布對于電子電氣產(chǎn)品的電磁場(EMF)輻射要求
為了保護暴露在電磁場中的人體頭部和軀干的中樞神經(jīng)系統(tǒng)組織,減少其對人體造成的不良影響,歐盟出臺了相關措施對電磁場(EMF)的限值和測量方法進行了規(guī)定。
歐盟關于電子電氣產(chǎn)品電磁場輻射(EMF)的法規(guī)主要有R&TTE指令(1999/5/EC)和低電壓指令(LVD,2006/95/EC),這兩項指令包含了電子電氣產(chǎn)品對于人體的健康要求,即EMF要求。其中EMF限值在歐盟理事會建議1999/519/EC中規(guī)定,該建議規(guī)定了暴露在0 Hz~300 GHz頻率范圍的電磁場(EMF)的zui大限值。而不同產(chǎn)品電磁場輻射的測量方法標準則不同,具體體現(xiàn)在R&TTE指令和LVD指令的協(xié)調標準清單中。
目前,有關電子電氣產(chǎn)品的EMF評判(測量方法)標準有:
標準編號 產(chǎn)品類別 標準強制實施日期或被替代標準符合性推斷終止期
EN 50366:2003+A1:2006 家用電器 2008-11-01
EN 62233:2008 家用電器 2012-12-01
EN 62493:2010-2010 照明設備 2013-02-01
EN 62311:2008 電子電氣設備(0Hz-300GHz) 2011-01-01
EN 50371:2002 低功率電子電氣設備(10MHz-300GHz) ——
EN 62479:2010 低功率電子電氣設備(10MHz-300GHz) 2013-09-01
注:灰色顯示的為將被新標準替代的舊標準。
對于家用電器,2012年12月1日后,原家用電器EMF測量標準EN 50366:2003及其增補件A1:2006將被新標準EN 62233:2008所替代,EN62233:2008修改采用了IEC 62233:2005。也就是說,2012年12月1日后,EN 50366:2003+A1:2006將不再具有LVD指令EMF健康要求的推斷符合性。
對于照明設備,2010年2月頒布的該類設備EMF測量方法標準EN 62493:2010,將于2013年2月1日開始實施,該標準修改采用了IEC 62493:2009。
對于低功率電子電氣設備(電磁場在10MHz-300GHz范圍),2013年9月1日后,原EMF標準EN 50371:2002將被新標準EN62479:2010所取代,新標準EN 62479:2010修改采用了IEC 62479:2010?!暗凸β试O備"指可用天線功率和/或平均總輻射功率小于等于低功率排除電平的設備?!暗凸β逝懦娖?(low-power exclusion level)Pmax指設備輸出功率的特定條件,取決于頻率以及人和輻射源的距離等其他變量,以致于輻射源產(chǎn)生的暴露水平不會超過一個特定的基本限制。如果設備輸出功率小于Pmax,則設備被視為符合基本限制。根據(jù)該標準,對于不包含無線電發(fā)射器的音視頻(AV)產(chǎn)品、信息技術設備(ITE)和多媒體設備(MME),屬于無意發(fā)射體(unintentional radiators),本質上符合(inherently compliant)適用的電磁場暴露水平。
對于不屬于低功率電子電氣設備、以及家用電器和照明設備之外的其他電子電氣設備,其EMF測量參照通用標準EN 62311:2008,該標準修改采用了IEC62311:2007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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